2000年7月初,邓日军到湖南株洲醴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,称其父因脑外伤住进醴陵市湘东医院,医院给其父输的竟是工业用氧,其父因肺部感染严重,不幸不治身亡。
质监局随即对湘东医院调查,发现30瓶工业氧。医院说,氧气在购进时均加贴有“工业用气态氧”的合格证,怕病人投诉惹麻烦,所以合格证被医院撕下了。
工业氧每瓶15元,而医用氧每瓶30元。湘东医院在临床中使用工业氧,但收费却按医用氧,质监局认定这是以假充真的行为。数日后,质监局向湘东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:责令该院临床停止使用工业氧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。
就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不几天,湘东医院一纸诉状递到法院,状告醴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违法。10月26日,法院公开审理此案。
庭审中,双方争辩激烈。湘东医院说“我院使用的氧符合标准;质监局做出的处罚决定属越权管辖;医院本身是医疗单位,不是销售单位。氧不属于《产品质量法》的调整范围,而是属于《药品管理法》的调整范围”。
质监局则认为,“将工业用氧冒充医用氧行为是以假充真的质量欺诈行为,应当依照《产品质量法》追究法律责任”。
到底谁是查处医院用工业氧这一行为的执法主体,成了该案的焦点之一。
市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汤爱民认为,医院在临床上使用工业氧,怎么说都是站不住脚的。律师李建说,医院撕掉合格证的目的,本身就是欺诈。有欺诈行为,就属于质监部门管理范围。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不能取代质监部门对以假充真行为的行政处罚。
医院认为,氧是药品,执法主体就应该是药品监督管理局,而不是质监局。卫生部门对用氧没有任何强制性规定,湖南省90%以上的医院还在用工业氧,这只能慢慢规范。
据介绍,1996年以前,医院都是使用工业氧。1993年、1996年湖南省卫生厅下文推广使用医用氧。临床实践证明,工业氧中所含杂质对人体有害,易造成病人的二次感染。
11月底,记者再访湘东医院,发现病房里已改用了医用氧。对此,院方的解释是:改用医用氧,并不是说我们以前就错了,我们现在这样做只是为了避免麻烦。
这个简单而又复杂的官司,一时还难有定论。
(《中国消费者报》2001.1.24)